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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Japan and San Jose, CA, 2006年5月11日, AEST (ABN Newswire) - 为了让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有效实施,政府需要建立推动竞争的主管机构。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通过促使公司遵守规则,保证公司无法阻碍竞争。这是与反垄断法相联系的“强制性”功能。另一个功能是全面推进市场竞争手段和市场成果。这是“政策性”功能。这两大功能的不同要求使构建一个理想的机构比较困难,因为要很好地实现其中一个功能可能需要建立一个完全不同于执行另一功能的机构。这个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是设计一个混合型机构,另一种办法是建立多个机构。然而,通常情况下政策得到有力而成功的执行,会为政策的功能带来更大的可信度和影响力。

经合组织伯纳德·菲利浦先生(Mr. Bernard J. Phillips)
经合组织爱德华·怀特合恩先生(Mr. Edward Whitehorn)

像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开始引入竞争政策的国家,面临着一个有趣的选择:是为新政策建立一个新的机构,还是把新的责任赋予现有的机构。建立一个新机构能够强调政策的独特性和关乎全局的重要性。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CFC)正是这种新机构的典型例子。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不仅被赋予了一般的执法职责和权力,还在对某些行业加以管制方面的规定中具有法定地位,(比如,承担定价职能的对一个公用设施的价格实行管制之前先要由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确认该实体是否具有市场主导力量),以及一些对竞争特许权的批准和执照的颁发进行监督的功能。(比如,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可以取消在某地区投标频谱仪销售的企业资格,如果该投标人会取得市场主导力量)。在另一个方面,如果这个新机构太过与众不同,就有被孤立和边缘化的风险。这首先发生在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1947年建立的时候与任何一个政府机构的部门都不相似。一个可以选择的办法是在一个现有机构上再建立相关部门。韩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最初就是作为经济计划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成为财政部的下属机构。15年以后,公平贸易委员会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以便能够让新政策有机会制定出来并检验其实际效力。但是另一方面,把新政策放入一个已经存在和为人熟知的体系下,很容易传递一种信息:即这种竞争政策只不过另一种规定而已。

在设置竞争机构和规划其组成结构的时候,有很多问题需要仔细考虑。首先,机构的自主权很重要。很显然机构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因为其是政府架构的一部分,但是机构应该能够自主作出决策,在竞争分析和客观判断形势的基础上推动政策的实施。决策的透明度更进一步要求自主的权力,展现决策的制定是建立在充分的分析和遵循总体原则的基础上,目的是实现同样功能。竞争机构的地位和在行政体系中的位置是另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这会对机构享有自治权的程度产生影响。

预算的独立也非常重要,这是为了保证机构的决策不会由于资源分配而受到间接的影响。机构需要有足够的资源来有效执行其功能。即使是设置最为完善的机构也会因为资源的不足而无法发挥效用。这既需要数量,也需要质量。许多机构选择人才的方式和普通政府机构聘用官员的方式一样,但是许多人认为有必要,或者说至少是需要建立一个特殊的系统来吸引和获得专家。然而,许多新建立的机构并没有选择余地,因为都是由以前的机构发展而来,吸收了以前机构大部分的人员。所以在一些新的竞争机构中,防止价格操控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原来实施价格控制或制定经济法这计划的官员来执行。(竞争机构中最为重要的专业技能就是法律和经济。)

另一个影响竞争机构自治权的深层次考虑是:机构的领导者或者说决策层是如何任命和离职的。 确定的任职期限的监督保证避免了不适当的巨大压力。决策层可以是个人或者集体机构,但又倾向于集体决策机构,以减少个人决策的独断性质。确定机构领导者和决策层成员的工作任期也非常重要。巴西的竞争法庭就遇上了严重的问题,因为领导者和决策层成员都只有两年的工作期限,到期他们就全部离职了。因此,机构领导层总是会全部更换,造成机构记忆的丧失。较好的安排是制定5年,7年甚至10年的任职和交叉轮换时间,作为机构人员离任和再任命的周期。

竞争机构的决策权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工作的效率。机构需要有有力而有效的调查权力。为了获得执行竞争法律所需的证据,机构必须有能力迫使公司提交机构进行调查要求的文件资料。机构还需要有能力对违反竞争法的公司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对拒绝提交机构要求的文件和信息,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这些公司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机构还应该有权力要求公司停止阻碍竞争的行为。

在竞争机构的总体设计中,机构与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部分。在一些国家,竞争机构要到法院去才能采取行动。比如在韩国,禁令在技术上被认为是一种处罚,必须由法院作出。与此相反,欧盟委员会采取的是行政系统,法院只有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被起诉时才能介入。在美国,竞争案例中的许多重要行为都必须由法院来执行,但是,美国的两个国家竞争机构中的一个可以发出行政命令。

在大部分国家,法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当一方成为竞争机构决定执行的对象时,该方当事人有权上诉要求撤销竞争机构的决定。这项上诉权力的范围和实际操作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但是,有一种危险性存在:即法院在长时期内被用来妨碍竞争机构的工作,阻止其政策和决定的实施。比如在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良好的法律和高素质官员的完善机构,但是机构却会因为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向宪法法院提起的不断的,甚至是虚假的诉讼而陷入职能瘫痪(这一点和其他墨西哥政府机构一样),每一次诉讼就会使调查过程暂时中断。更坏的是,如果处罚最终得以判定,执行这些处罚的特别法院系统出了名的效率低下,无法信赖。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制定一个特别的法院来受理所有与竞争机构相关的诉讼。比如在南非,对竞争机构所作决定的诉讼将由一个特别的上诉法官组成的小组受理,这些法官放下他们平常的工作,时不时坐到一起,形成了一个竞争诉讼法庭。与此相类似,韩国的法院系统建立了一个处理竞争案件的特别委员会,法官们加入这个委员会工作数年。在许多系统下,法官能认识到竞争案件的独特性质,并努力接受特别的培训。这种情况在欧共体,俄罗斯,南非和巴西都曾有过。

与政府其他部门(而不是与法院)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当竞争政策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市场竞争并不为人们所熟知。竞争机构常常变成研究其他政策和行为如何影响经济竞争的研究中心。这些研究和报告可能涵盖了主要的政策领域,如国家垄断的待遇问题。也或者这些研究包含了重要产业领域的政策指引,如燃料、农业。如果研究揭露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研究的结果就是强制措施。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倾向于支持和对其他政策提出修改的建议,以更好的推动市场竞争。

竞争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的职责发生重叠会带来不小的问题。各自的职责和权力应当明确。特别是在某些行业会有行业性规范机构,比如电信、能源和交通,这些机构在本行业中同样有与竞争相关的职责。有许多方法可以避免在适用竞争政策和行业规定的时候发生的冲突。其中包括要求相关机构在作出决定,影响其他机构工作职能之前,进行相互咨询和协调,或者明确分清各自的责任。总的来说,竞争法律实施的责任(禁止卡特尔,反竞争的合并,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应当赋予竞争机构对所有经济行业进行管理。有时候,这种职权是共享的。在美国,银行的合并必须得到银行监管机构和竞争主管机构的共同批准。如果管理机构被赋予排他的权限实施并购规则,有时候就会发生严重错误。在美国就发生过交通管理机构在众多航空公司和铁路公司合并案件中所犯的重大错误。

最后,竞争机构扮演了支持竞争的关键角色。通过推动竞争,机构能够为经济效益的提高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出重要贡献。机构对政府法规作出评价并指出那些对竞争的不必要限制,从而保证竞争能够带来当初所承诺的繁荣局面。这是一个在政府体系中具有较高地位的机构所能发挥和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在韩国,竞争机构的领导人具有部长级的地位,能够参加内阁会议,在政府最高层的会议上发表推进竞争的意见。但是在美国,其中一个国家竞争机构是处于政府体系之外,但机构具有很高的声誉,在向政府进言要求推动竞争改革的时候,机构的意见具有相当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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